清同治十二年禁煤外运石“示碑”

发布时间:2022年11月09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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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级文物

通长174,通宽88,厚16.3cm

清,2010年万盛老街出土


    “示碑”记载了清同治十一年(1872年)万盛场发生的一桩影响颇大、历时一年的禁煤外运公案。清同治年间,以傅洪兴为首的商贩,在万盛一带收购煤炭,船运外地销售,致使万盛煤价陡涨,引起了民众、乡绅不满。万盛场的士绅、保正邓文琳、王如春等12人联名向南川县提出诉讼。经重庆府、南川县历时一年司法程序,判决“傅洪兴等不应购煤出河,只准背负肩挑以济乡户。巴、綦等县所需之煤,由綦桐交界之通坎、岩门、减堂、乌龟山四处采取,何以购我七甲(即万盛场)之煤?”官司获胜后,乡绅们将事情原委刻成碑文,立于万盛场老街。此碑为我国独一无二的煤炭销售专业示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