万盛经开区博物馆博物馆学术委员会 章程

发布时间:2021年03月05日

万盛经开区博物馆博物馆学术委员会

章  程


第一章  总 则

第一条  为提高我馆科研水平,加强科研队伍建设,实行科研工作的民主管理、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,设立“万盛经开区博物馆学术委员会”。

第二条  学术委员会是我馆学术工作管理机构。

第三条  学术委员会在馆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,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,机构设在编研处。

第二章   工作职责

第四条  协助馆务会审议馆科研、业务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,审定馆科研课题的立项和需资助的科研项目的出版。

第五条  对我馆承担的重点课题进行督导。

第六条  按照评聘结合的原则,评审和推荐本馆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称。

第七条  组织各项学术活动,聘请有关专家学者,每年至少举办两次学术报告会或学术研讨会。

第八条  促进与文博单位学木工作的资料交流与组织联络。

第九条  学术委员会由拥护党的领导,在学术上颇有造诣,具有高级职称的科研人员和富有经验的管理人员组成。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作风正派、办事公正、坚持原则、不循私情,严格遵守国家文博工作的方针、政策和我馆有关规定。

第十条 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,因特殊情况需缩短或生长任期,须经党委会批准。但延长或缩短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一年。

第十一条  学术委员会由5人组成

第十二条 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,由馆长担任。

第十三条 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和会议组织、会议记录。设办公室主任1名、副主任2名、秘书1名。

第三章 产生办法

第十四条  馆长、副馆长、研究人员为学术委员会候选人,通过选举选出5名委员。

第十五条  参加学术委员会委员选举的人员包括馆领导、全体中层及初级职称以上业务人员。选举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,选举结果方能有效。

第十六条 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我馆学术研究的实际需要,提出外聘委员名单,并提交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,可增补为馆学术委员会委员。

第四章 权利义务

第十七条  权利:

1.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学术委员会上有发言权、表决权、投票权

2.对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;

3.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有复议权;

4.对学术委员会将要审议的事项有调查权、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权。

第十八条  义务:

1.努力完成馆领导委托的有关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任务;

2.积极参与馆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;

3.向馆领导推荐中青年优秀人才;

4.秉公办事,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委员们的发言保密;

5.接受学术申诉,并向馆领导提出处理意见。

第六章  议事规则

第十九条 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。

第二十条  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,所作决议方能有效。

第二十一条  学术委员会讨论议案,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,须有投票人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。

第二十二条  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全体会议,商讨、评议或决定有关科研业务工作。如有需要,也可随时召集举行。每次会议前,应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会议议程,办公室提前通知各委员作好讨论准备,以提高会议效率。

第二十三条  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方案,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,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交全体会议审议。

第二十四条 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,如有人提出复议,需先由办公室出面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,方可召集全体会议进行复议。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行复议。

第二十五条  学术委员会主任缺席时,由主任指定一名委员主持会议。

第二十六条  委员因病、事假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时,必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示;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并征得学术委员会的同意,可指定一名研究馆员或副研究馆员为代表。

第二十七条  委员若不遵守有关保密规定,情节严重时,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同意后,可免去其委员职务。

第七章 附 则

第二十八条:本章解释权归万盛经开区博物馆党委会;本章程如需修改,需由学术委员会2/3以上人员同意并报请党委会审定后实施。